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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日期: 2007-03-14 浏览次数: 字号:[ ]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和建设,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不断产生新的理论成果,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在这一艰辛探索、长期奋斗和伟大实践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取得了四次历史性的突破,实现了四次巨大的飞跃,形成了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民族理论政策的科学体系,指导我们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明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地位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民族问题。1922年7月,党的二大提出了第一个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案。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1940年4月和7月,中央书记处先后批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在这些重要文献中,我们党初步阐述了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我们党把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同争取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结合起来,带领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和牺牲,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面对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工作错综复杂的形势和繁重艰巨的任务,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处理民族问题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正确地回答了民族工作实践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的第一次巨大飞跃。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列宁指出:“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列宁全集》,第十九卷,100页,人民出版社,1985。)1931年11月,我们党明确提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71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第三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并对实现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在后来历次修宪中都坚持了下来。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就必须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今天还存在,历史上反动统治压迫的后果也还存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65页,人民出版社,1984。)所以,“我们要把历史上的痕迹消除掉,要把各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逐步消除掉。”(《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67页,人民出版社,1984。)民族平等,成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立场,成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基石。一部党的民族工作史,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我们党实现、维护和发展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历史。

  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又一根本原则。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帝国主义过去敢于欺负中国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各民族不团结。”(给西北各族人民抗美援朝代表会议的复电》,《人民日报》,1951年12月14日。)因此,“只有经过全阶级全民族的大团结,才能战胜敌人,完成民族和民主革命的任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278页,人民出版社,1991。)。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204页,人民出版社,1999。)并且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针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状,毛泽东同志突出强调:“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毛泽东文集》,第七卷,227页,人民出版社,1999。)同时又指出,两种民族主义“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从而明确了两种民族主义的性质。此外,他还强调党是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只有经过共产党的团结,才能达到全阶级和全民族的团结”(《毛泽东选集》,第一卷,278页,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同志十分突出地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必须共同遵守的一条普遍原则。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论及言论行为的是非标准时,第一条就是“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周恩来同志讲:在各民族相处中,“汉族一定要自觉,遇事应多责备自己,要严于责己,宽于待人。这样少数民族也就会跟着汉族的样子做,各个民族就会真正自愿地合起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38页,人民出版社,1984。)他还说,汉族对少数民族要讲“还债”,讲“赔不是”,并指出:“讲还债有利于民族团结,这是符合马列主义真理的。”(《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40页,人民出版社,1984。)这些观点,深刻地阐明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团结的基本主张。1954年宪法及以后修订的宪法都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民族团结,成为我们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实行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我们党在夺取政权后必须面对并作出抉择的重大问题。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把我国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了下来。《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3年9月,周恩来总理签发中央民委起草的《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总结》,对加快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54年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第二章第五节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题,用五条的篇幅加以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确立和实施,为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也为构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33页,人民出版社,1986。),“那种以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以及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毛泽东文集》,第五卷,154页,人民出版社,1977。)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我们不能设想,只有汉族地区工业高度发展,让西藏长期落后下去,让维吾尔自治区长期落后下去,让内蒙牧区长期落后下去,这样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79页,人民出版社,1984。)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关心和帮助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

  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在中国的运用与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在这一理论的正确指导下,我国各民族共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了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历史新纪元。

  二、明确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处理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形成了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的第二次飞跃。这次飞跃的重要标志是,彻底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1963年,毛泽东同志在支持美国黑人斗争时曾提出:“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这个论断,是针对美国广大黑人同美国垄断集团之间的矛盾而讲的,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内涵。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路线的影响下,这一论断被歪曲为“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并作为普遍原理指导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工作,给民族关系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和灾难。在新的历史时期,不彻底否定这一错误理论,民族工作就不能冲破“左”的思想的禁锢,党的民族理论的生机就会窒息。

  1979年4月,中央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全面重申党的民族政策,揭开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序幕。同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这一论断,为加快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提供了理论基础。1980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同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评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段问题”》的特约评论员文章,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对这一错误理论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强调“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绝不能混为一谈。”(《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人民日报》,1980年7月15日。)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指出:“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些阐述,澄清了长期混淆的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界限,把人们的思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从理论上彻底推翻了笼罩在民族工作上的“左”的错误思想。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鲜明提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39页,人民出版社,1982。)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宪法,明确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在此基础上,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把团结与进步有机地统一和密切地联系起来,推动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民族工作的重心相应地转移到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使生产发展起来,人民富裕起来,只有这件事办好了,才能巩固民族团结”(《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述专题摘编》(新编本),410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方能不能发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47页,人民出版社,1994。)1979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指出:“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转《云南民族工作汇报纪要》,提出党的民族工作的总的方针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此基础上,报告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并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部署和安排。实现民族工作重心的转移,对于凝聚和团结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和关心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39页,人民出版社,1994。)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同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各族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人民日报》,1998年2月19日。)在中央的关心下,1957年后被迫停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82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在总结三十多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形势,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自治权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人了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我们党的民族理论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阶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迈开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步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三、深刻揭示民族问题的科学内涵,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当代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汹涌,民族问题凸显为全球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并与我境内外分裂势力相勾联,企图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打开缺口。同时,国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使我国民族工作面临许多崭新的课题。所有这些,迫切需要我们党从理论上作出回答。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国内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进一步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问题、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的第三次飞跃。

  199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把民族自身的发展引入民族问题的内涵,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民族理论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项重大贡献。这个论断,为民族工作战线的思想解放,为正确观察和研究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为科学制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加强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人民日报》,1992年1月6日。)1993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强调:“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1994年9月,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再次指出:“经济发展是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O一O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把“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作为今后十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重要指导方针,并提出“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内地的发展”。1999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西安主持召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正式提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2000年10月,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六部分集中论述了“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提出“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明确指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着眼点和出发点。”(《把党的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把西部地区建设得更加秀美》,《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5月23日。)西部大开发,成为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的重大举措。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突出体现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明确把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

  民族团结,是国家发展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198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执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又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一表述,科学概括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现状,集中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深刻总结古今中外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指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1999年9月,江泽民同志深刻总结新中国50年的民族工作,指出:我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保持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始终同心同德,紧密团结。”2000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强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族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2002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鲜明提出:“坚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他还多次强调,要把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强化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发扬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携手奋斗。

  根据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江泽民同志比较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关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他指出:“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关于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他结合历史和现实、政治和经济、国内和国际等因素,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关于民族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1999年9月,他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更为重要。全党同志都要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并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索沃事件后,江泽民同志又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民族问题具有的国际性。他指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比起过去来,具有更大的进攻性、侵略性、扩张性和冒险性。我们一定要注意研究当今世界的民族和宗教问题,同时要做好我们自己的民族和宗教工作。江泽民同志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与维护国家的主权与统一、巩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恰当、有机地结合和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地提出,处理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在国际上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这些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深刻把握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新贡献。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族地区实现了大发展,民族之间增进了大团结,民族工作开创了新局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了新篇章。

  四、明确提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新世纪新阶段,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对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站在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站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继承和发扬我们党重视民族工作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的第四次飞跃。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民族工作的旗帜,民族工作的方向,民族工作的灵魂。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会上,鲜明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需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2004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再次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全面、系统、深刻地阐明了“两个共同”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关系。“两个共同”的基本点,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提出过并坚持付诸实践,但是把“两个共同”融会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作为民族工作的时代主题,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不断发展创新的成果。明确提出“两个共同”的主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时代意义。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抓住了“两个共同”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的大事。”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他还明确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帮助他们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帮助他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明确提出以人为本,贯彻“五个统筹”,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2004年10月,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明确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他又进一步指出:“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将继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坚定决心。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关于民族工作的第一个决定,加快发展是文件的重点内容。同时,国务院还颁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国务院颁布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突出规定了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此外,国家在编制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还第一次编制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三个专项规划。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迎来了又一历史性的重大机遇。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臣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这是历史的启示,也是现实的结论。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对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强调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必须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胡锦涛同志还第一次全面阐述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强调“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光荣职责”。为此,胡锦涛同志要求,“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强调:“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明确提出,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进一步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和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方向。

  做好民族工作,关键是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我们党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要求。10月,胡锦涛同志指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他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不断提高驾驭和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又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要完善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十二个方面,总结概括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这十二条,归结起来,比较集中和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和民族问题,以及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这个当代中国民族工作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成为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最新成果。这十二条,涵盖了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既相互联系而又融会贯通,形成了一个科学的理论政策体系。这是我们党长期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凝聚了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智慧,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也是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贡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面、系统、深刻地阐明我们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实现了党在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我们党的民族理论,是党的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我们党在长期奋斗和艰苦探索中取得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未来的征途中,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风险,我们都要坚定不移地以这一理论为行动指南。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不断发展的事业,我们在前进中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课题,还要应对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和挑战,因此还要继续进行新的实践和新的探索。我们要把我们党的民族理论,作为我们深化理论探索的崭新起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全面开创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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