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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日期: 2009-09-18 浏览次数: 来源: 文化宣传司 字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背景

  2006年,胡锦涛同志明确要求国家民委“商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此后,贾庆林、李长春、刘云山、回良玉、刘延东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国家民委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情况的汇报,分别做出重要批示,并要求制定一个文件、召开一次会议、出台优惠政策,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研,与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文物局一起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筹备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若干意见》草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7个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若干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送审稿。2009年6月10日,《若干意见》经国务院第68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2009年6月12日至13日,国务院在北京隆重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若干意见》经与会代表学习讨论后,于7月5日由国务院正式下发。

  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和《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第一次会议和第一份文件。这是加强民族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和《若干意见》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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