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
日期:
2017-12-08
|
浏览次数:
|
来源:
教育科技司
|
字号:[ 大 中 小 ] |
|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教育厅(语委),广西、西藏、新疆等自治区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
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现场考察、网上公示、两部委审批等程序,确定了第二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名单(双语指国家通用语言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下同),现予公布。
1.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毛都苏木;
2.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
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新安街道长安社区;
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两河口镇两河口村;
5.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双江镇四寨村;
6.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
7.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沙柳河镇;
8.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都来提巴格街道托特科瑞克社区。
请各有关地区民族语文、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真对照工作要求和计划,紧扣双语关系和谐目标,积极稳妥开展示范点建设工作。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