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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591元

发布日期:2017-07-1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内蒙古晨报 字号:[ ]


  内蒙古民政厅4日消息称,内蒙古今年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自治区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只增不减、稳步提高”的原则适度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全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591元,比上年增长49元,增幅达到9.04%;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将提高到年人均4851元,比上年增长654元,增幅达到15.58%,城乡低保标准均位于全国第7位。

  据悉,自治区各地第一次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了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充分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2017年,全区特困人员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100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月人均396元。2017年,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244元,比上年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960元,比上年提高59元,增幅为6.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9252元,比上年提高654元,增幅为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6770元,比上年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

  据了解,目前,全区保障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54.8万人,保障特困人员9.75万人。已提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低保资金32.92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1.11亿元,为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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