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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2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18-01-18 浏览次数: 来源: 监督检查司 字号:[ ]

民委函〔2017〕114号

马百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列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审命名是夯实基层基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创建活动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评审命名工作的程序包括:一、各省(区、市)民族工作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测评指标要求,向国家民委推荐候选单位。二、国家民委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严格评审。三、国家民委组织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在报请委务会议审定批准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民委下发命名决定。

  下一步,将请甘肃省民委继续加强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示范创建的指导,推动该县夯实基层基础、增强创建实效。通过开展创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凝聚各民族团结一心共谋发展的力量,激发干部群众奋发向上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张家川县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甘肃省民委可按示范单位评审命名工作程序积极向国家民委推荐。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  010—66508618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12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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