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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91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18-01-18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发展司 字号:[ ]

民委函〔2017〕86号

杨宗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国家加大投入力度,促进散杂居民族乡镇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设立民族乡镇发展专项资金”问题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加,且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专门安排了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用于支持包括散杂居民族乡镇的民族地区开展脱贫攻坚、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等工作。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关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精神,考虑到已有支持散杂居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渠道,目前不宜再设立“民族乡镇发展专项资金”。对于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可统筹现有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不断改进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充分考虑散杂居民族乡镇特殊支出成本差异,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二、关于“制定一部专门的有关民族乡镇发展的法律”问题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民族乡的行政工作,推进民族乡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民族乡的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确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2012年,国家民委已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下发专门文件,部署和推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族乡专题大调研,深入了解当前民族乡的基本情况。二是组成专题调研组,赴辽宁、内蒙古、四川等地分类开展了民族乡工作的专题调研。三是致函各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收集整理其对《条例》的具体修订意见。四是在河南、辽宁分片召开条例修订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目前,国家民委正在对民族乡镇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进行深入调研,进一步为《条例》修订打好基础,力争早日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经济发展司  010—66508910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财政部1份,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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