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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1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18-01-18 浏览次数: 来源: 经济发展司 字号:[ ]

民委函〔2017〕98号

寸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特惠政策支持云南省全面打赢直过民族脱贫攻坚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云南省在内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了重点倾斜,极大地促进了云南省“直过民族”聚居区各族群众的脱贫和发展。

  一、关于加大对云南直过民族教育扶贫和健康扶贫力度的问题

  (一)关于支持实施14年免费教育。

  国家对贫困地区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同时,为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已经建立健全从学前到研究生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央财政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政策,还可获得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云南省“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均可享受到相应资助。云南省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学生资助相关资金和自有财力,因地制宜加大对“直过民族”学生资助力度,增强教育脱贫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此外,中央财政采取综合性奖补方式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支持边远乡村学校实施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关于扩大免费教育年限的问题。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又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等新形势,从不同教育阶段投入机制和面临的改革发展任务及现实条件看,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实施免费的条件尚不具备,扩大免费教育年限尚需慎重研究。

  (二)关于支持“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十三五”期间,国家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对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国家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各省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明确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在分解中央投资时加大对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目前,2017年中央补助地方投资已经下达,其中90%以上用于中西部地区和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60%以上用于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薄弱环节。

  (三)关于加大健康扶贫力度。

  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阶段,国家制定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进一步加大对包括云南省“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在内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健康扶贫支持力度。2016年,中央共安排云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29亿元,支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施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2010—2016年中央安排云南省专项资金4770万元,支持云南省招收培养了2350名本科定向医学生,为云南省每个乡镇卫生院免费培养1.7名本科全科医学生,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人数达6800人。下一步,国家将继续完善定向生培养政策制度设计,加大定向生培养力度,并进一步向云南省等边远贫困地区倾斜,为云南省“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基层持续输送合格的全科医生。

  (四)关于对60岁以上“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群众实施免费医疗。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企业补充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为补充,城乡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5%左右。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基本医保的投入逐年增加。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在2016年的基础上增加了30元。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也将逐步提高。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城乡居民,还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获得参保(合)资助及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资助。现行制度已为贫困人口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可有效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因此,当前从加强个人健康保障责任意识、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角度出发,应立足于完善现有制度,持续提高保障水平,不宜对60岁以上“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群众实行免费医疗。

  二、关于加大支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力度的问题

  (一)关于支持云南省贫困地区村组道路建设。

  2016年,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十三五”交通扶贫规划》,在政策、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云南省贫困地区乡村道路建设的支持力度。关于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到2019年以前,将完成剩余的2468个建制村通畅任务,建设约2.4万公里通建制村硬化路。2016年11月,交通运输部指导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民宗委编制完成了《云南省“直过民族”地区、沿边地区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规划》,对云南省“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20户以上自然村安排通硬化路项目建设。经实地勘查,以上聚居区拟建硬化路平均造价约45万元/公里。目前交通运输部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签订交通扶贫部省共建协议,中央按25万元/公里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云南省、州(市)政府解决,其中云南省级补助10万元/公里。

  (二)关于贫困户安居房建设补助标准和边境一线因守土固边不能搬迁的贫困户住房建设。

  中央财政出台了多方面支持解决改善贫困群众住房安全的政策。云南省2009年即被纳入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范围。近年来,中央在分配补助资金和改造任务过程中,对云南省给予了倾斜照顾,2009—2016年下达云南省补助资金164亿元、改造任务203万户。2017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集中用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大幅度提高了补助标准。云南省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并采取控制面积、鼓励加固改造、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等方式,切实做好包括边民在内的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

  《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明确,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迁出范围。因此,边民不是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支持对象,不宜比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于生活在非边境地区且符合易地搬迁条件的“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国家将继续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脱贫发展问题;对于边境一线地区的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我委将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统筹研究予以支持。

  三、关于给予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殊政策的问题

  (一)关于建议对帮扶“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脱贫的企业集团给予“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对于帮扶云南“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的企业集团以及到上述地区办厂带动贫困群众脱贫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叠加享受西部大开发、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多重优惠政策。一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减征或免征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此外,对部分民族地区兴办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等情况的,相应还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云南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综上,在云南省民族地区兴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已经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您所提的建议。为避免形成“政策洼地”,引发区域政策攀比,不宜再单独对云南省出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关于支持云南“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贫困村旅游扶贫工程。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云南推进旅游扶贫工作。一是通过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支持云南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转型升级。2014—2016年累计安排云南省1.13亿元,有效推进旅游扶贫和释放旅游扶贫富民效能。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旅游发展基金等20项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根据本地旅游扶贫等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安排使用。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云南省等中西部地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云南省乡村旅游业发展。

  四、关于给予守土固边和生态补偿特殊政策的问题

  (一)关于支持云南省进一步扩大边民补助范围。

  考虑到云南省边境地区面临的实际困难,中央财政在按因素法统一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每年单独补助云南省5亿元,支持云南省25个边境县开展整村推进、教育、卫生、边民安居等民生改善工程。为鼓励边民贴边生产生活,对距离边境线1公里以内的边民每户每年补助1000元。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2016年安排补助资金28.92亿元,约为2008年的3.4倍,补助规模居全国第一位。云南省可结合边境地区实际,自行研究确定边民补助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并统筹中央财政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予以支持。

  (二)关于给予云南省生态补偿特殊政策。

  中央财政在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已考虑精准扶贫生态护林员支持因素。对重点生态县域,中央财政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方法,结合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支出、聘用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的增支情况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云南省可统筹上述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支持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生态护林员,帮助其增收脱贫。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6〕171号),在全国832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聘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生态护林员,并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家庭。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云南省2.5亿元补助资金,选聘生态护林员26431人,省财政拿出1.5亿元用于新增生态护林员,明确要求向“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倾斜。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扩大选聘规模,在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摸清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的需求基础上,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向“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力争带动更多少数民族贫困家庭通过参与生态保护实现就业脱贫。

  五、关于加大对云南“直过民族"脱贫攻坚资金支持力度的问题

  中央高度重视云南省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2016年中央安排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2.24亿元,资金规模位居全国首位。支持云南发放扶贫小额信贷92亿元,惠及22万贫困户;发放扶贫再贷款34亿元,受益6.1万贫困户。中央财政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的整体状况,采取因素法分配后切块下达地方,并结合各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边境地区的贫困状况给予适当倾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有关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已下放到贫困县,“直过民族”所在贫困县可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有关涉农资金,用好用足现有资金和政策,推进脱贫攻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关于“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的要求,不宜针对“直过民族”新设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此外,对于人口较少民族,国家自“十一五”以来制定专项规划,中央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因此,对于云南“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在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实施《“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对包括云南省在内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推进整族整村精准脱贫。同时,会同云南省民宗委,在实施《云南省全面打赢“直过民族”脱贫攻坚战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进一步加大对云南“直过民族”的扶持力度,促进“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如期实现脱贫,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  010—66508916

国家民委            

2017年7月1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国家发展改革委1份,财政部1份,教育部1份,国家卫生计生委1份,交通运输部1份,国务院扶贫办1份,国家税务总局1份,国家林业局1份,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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