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历史沿革
风俗习惯
发展现状

  关于台湾少数民族的来源,说法不一,其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台湾少数民族是中国大陆百越民族中闽越的一部分,第二种认为台湾少数民族是来自菲律宾、婆罗洲诸群岛的马来人。第三种认为台湾少数民族主要是源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的闽越,在历史发展中又先后融合进了来自琉球群岛、菲律宾、婆罗洲及密克罗尼西亚诸岛的移民,各种移民交相融合,逐步形成了今日台湾高山族的不同群体。多源说较易为现今的学者所接受。另外,还有土著居民说(矮黑人)。不论台湾少数民族的来源如何,至少到明清时,汉文史籍已将台湾少数民族统称为“东番”、“番族”,说明台湾少数民族的民族特征已得到了古代学者的认可,成为了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根据考古资料,1970年在台湾台南县左镇乡发现了一块人类头顶骨的化石残片,时间距今约二万到三万年前,属于旧石器时代后期的遗物。以后又陆续发现了六件人头骨片化石,被定名为“左镇人”,这是迄今被发现的最早的台湾居民,与北京周口店的山顶洞人有亲缘关系,应该是从大陆移居台湾的。

  1968年,考古者在台东县长滨乡八仙洞出土了6000多件打制石器和100多件骨角器,时间约在一万五千多年前。其石器由砾石打制,属于旧石器时代的器物,石器的种类和制作技术与大陆东南部的同时代出土文物相近。这些石器等物,被定名为“长滨文化”。 根据这些出土文物推测,当时的人们过着渔猎和采集的生活,居于洞穴之中。至于“左镇人”、“长滨文化”的主人与现在台湾少数民族是何渊源关系,目前尚有争论,但有学者认为他们才是台湾真正的原住民。

  进入新石器时代,台湾的文化遗存显著增多。1958年,考古者在台北县八里乡的大坌坑发掘出了大量的石器和陶器碎片,时间约为7000余年前到5000年前,被命名为“大坌坑文化”。大坌坑文化的分布较广,其石器有打制石器、磨制石器,有大量的石斧、石凿、石锛、石箭镞等,其陶器有碗和瓿,陶片上布满绳纹,这些文物与大陆东南沿海的新石器文化有共同之处,即都有绳纹特征。

  自4500年前到2000年前,台湾进入圆山文化时代。以台北市的圆山贝丘遗址为代表,出土了大量的石器、陶器、骨角器、玉器及少量青铜器。石器的制作已有很大的进步,其有肩石斧、有段石锛和大型磨光的石器同属大陆东南沿海的新石器文化系统,有学者据此认为圆山文化的创造者是从大陆移居台湾的。与圆山文化同时并延续到四、五百年前的凤鼻头文化遗存,同样具有大陆东南沿海文化遗存的特征,特别是与福建闽侯昙石山文化遗存最为相近,说明当时褔建、台湾的居民已有紧密的联系和往来。

  台湾新石器时代的文化还有卑南文化,距今约三千年。其遗址位于台东县卑南大溪右岸河阶,因遗址矗立岩石柱而被考古者注意,发现时间已过百年。经过多次发掘,出土了大量的石棺、石器、陶器、玉器等物。从遗物分析,卑南文化的主人已经经营原始农业,兼营渔猎和采集,有了定居的生活,有衣服及饰物,也有祖灵的思想。其遗物特征与大陆东南沿海的同时代文化亦有相似之处,证明卑南文化的主人与大陆有着密切的血缘与地缘关系。

  自秦朝统一中原后,台湾与大陆的联系就更为紧密。据史载,三国时吴国孙权于公元230年派将军卫温、诸葛直率甲士万人航海到达台湾岛,并带回当地居民数千人,这是见于正史记载的大陆政府第一次经略台湾,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了大陆人民对台湾的认识与了解。东吴的丹阳太守沈莹即依据此行的经历或传闻,著有《临海水土异物志》一书,说当时的台湾先民居于山溪,各有部落统属。使用各种石器和骨器,种植五谷,兼营渔业。有纺织业,能作细布,并饰以花纹。以粟为酒,唱歌娱乐,有猎首的风俗和已婚女子凿去前齿的习俗,而且这些生产生活习俗与大陆浙南闽北一带的“安家之民”颇为相似。这是大陆学者第一次记述台湾的居民与风物,也已认识到海峡两岸的渊源关系,并为后人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研究资料。 隋朝时,羽骑尉朱宽两次奉命到台湾访求异俗,得一台湾居民和布甲还。610年,隋炀帝令虎贲郎将陈稜和朝请大夫张镇周率军万余渡海到台湾抚谕,最后载50户台湾居民而还。依据此次实地考察,《隋书•流求国传》对台湾作了较详实的记载。当时台湾的生产水平尚低,属金石并用时期,铁器少,多用作武器,农作时使用石器,刀耕火种,有稻梁豆诸作物,饲养猪鸡。将树皮、苧麻、畜毛杂织为衣,以珠贝鸟羽为饰。男子拔毛,女子文身,婚姻关系较自由。已有物候历以纪岁时。好相攻击,尚有食人之风。社会组织为原始公社制,公共事务民主议定,人皆平等。台湾与大陆的民间交流活跃,因而隋军船队到达时,台湾居民误以为是商旅船队,往往主动到隋军中交易。

  唐宋时,大陆经济高度发达,海上交通贸易十分活跃,因而有不少大陆人移居澎湖、台湾本岛从事开发,如此增加了大陆对台湾的认识并提升了台湾的重要性。南宋时,中央政府正式将澎湖诸岛隶属于福建省晋江县管辖,澎湖被纳入大陆版图。元朝政府在13世纪后期,设隶属于泉州路同安县的澎湖巡检司以管理澎湖、台湾等岛屿的民众,这是台湾本岛第一次被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宋元时中央政府对台湾岛屿的正式设治,进一步加强了两岸间的交流与了解,南宋赵汝适的《诸蕃志》、元代汪大渊的《岛夷志略》都专门谈及台湾同胞,《宋史》、《元史》、《文献通考》诸书也对台湾有所记载,可见当时两岸政治与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加强。

  明朝时,倭寇侵略台湾,明军为保护台湾而出兵。陈第随军出行,实地考察了台湾岛,著《东番记》一书。《东番记》对台湾的民情风俗作了更详细的介绍。当时台湾的居民族群众多,各以“社”为社会单位,人数不等,但均无酋长。性好斗,有猎首风俗。交易时结绳以识,无日历文字。无水田,治畲种禾。男子穿耳,女子凿齿。伐竹构屋,少壮未娶者皆居公廨。实行入赘的母系家族婚制,已开始出现贫富分化。与大陆的商贸交通日盛,以畜牧产品交易手工产品。

  明末,民族英雄郑成功亲率义军从荷兰殖民者手中收复台湾,建立郑氏政权,并持续23年。其间,郑氏为巩固对台湾的统治而采取了诸多有利于台湾居民经济文化发展的措施。如建立地方政权机构,派官员治理地方;鼓励开荒屯田,广泛推广牛耕和铁犁;招大陆东南沿海的汉民移居台湾,从事各种经营开发;免徭役;开办学校,令台湾少数民族子弟入学读书。这是大陆军民第一次大规模地移居台湾,极大地加强了海峡两岸人民间的相互了解与信赖,也使得台湾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1683年,清朝出兵收复台湾,将台湾正式并入清朝版图,并设立台湾府和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后又增设彰化县和淡水、澎湖、噶玛兰三厅,光绪十一年(1885)清朝将台湾府升格为省级行政机构。由于政治上的统一,使海峡两岸间人民的交往更为密切,大批汉民移居台湾,使原本人烟稀少的台湾岛得到快速的开发。清朝政府对台湾的少数民族采取分类管理的方法,将其划分为“生番”、“熟番”。对与汉民杂居的“熟番”,视同汉民,采取与汉族同样的政策予以管理。对居于交通不便地区且保留有浓厚民族特征的“生番”,起初予以妥善的保护,不许汉民及奸商前去骚扰。光绪年间,清政府为了应付日本帝国主义等列强,废止了原来实行的封山禁垦令,实施“开山抚番”的政策,鼓励汉人移民入垦“生番”区。“开山”之举包括:屯兵卫,刊林木,焚草莱,通水道,定壤则,招垦户,给牛种,立村堡,设隘碉,致工商,设官吏,建城郭,设邮驿,置廨署等;“抚番”措施包括:选土目,查番户,定番业,通语言,禁仇杀,教耕稼,修道涂,给茶盐,易冠服,设番学,变风俗。沈葆祯以军事力量开通后山道路 (东部沿海至西南海边),一方面积极招抚各社高山族部落,另一方面鼓励汉人开垦番地。刘铭传任台湾巡抚后,以“抚番”为治台的首务,设立全台抚垦总局,在各地设立抚垦局及分局,局中设置医生、教耕、教读等人员,更全面地推行“番政”。 从沉葆桢在台主政,历经丁日昌、刘铭传两任巡抚,开山“抚番”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台湾的经济发展,缓和了民族关系,巩固了台湾防务,对台湾的“外防内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刘铭传任内,台湾还建成了从基隆到新竹的铁路,这也是中国最早建成通车的铁路。

  在清政府的有效治理下,台湾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得到了飞跃的发展,社会生活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与汉人杂居的部分从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改为使用较先进的农业工具和方法,开辟稻田,兴修水利,有的村社已与汉人乡井无异。在畜牧业方面,台湾少数民族已懂得人工饲养家畜。他们还会织树皮布、毛织品、麻织品,其“罽毯”染五色狗毛、杂树皮为之,陆离如错锦,质亦细密。大陆人多欲购之,常不可得。他们创造出水平式背带织机织出的“达戈纹”布,也很有名。海峡两岸间的经济交流在政治统一的背景下十分活跃,台湾少数民族需要来自大陆的手工业品和日用品,大陆也需要台湾的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无论生番或熟番,皆喜与汉人互市,采购鼎铛、铜铁、米珠、盐布、梳枇之类商品,台湾的稻米、鹿产品、水果、糖、水藤等物大量输入大陆。在两岸商品交流的作用下,台湾少数民族的发展步伐加快,熟番耕种用的犁耙诸器,生活上的铁铛、瓷碗乃至服饰,几如汉人,居于沿海平原地区的“熟番”开始逐渐汉化,“生番”的变化亦很明显,处于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清政府还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学校,鼓励少数民族子弟入学启蒙。两岸人民在杂居交流中增进了了解,建立了互信和友谊,共同开发台湾。

  台湾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人民一起不仅开发了宝岛台湾,而且共同对侵入祖国领土的外来侵略者和国内的封建统治者,进行了坚决的反抗斗争。

  明朝末年,由于吏治腐败,统治者内部矛盾激化,明王朝摇摇欲坠,对外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西方列强以及日本为了打通与中国的贸易,不断入侵我国沿海和台湾地区。早在1563年,日本倭寇侵入基隆,台湾民族地区遭到破坏。1593年,日本侵略者诱逼台湾少数民族朝贡日本,被坚决拒绝。1602至1628年,倭寇又多次侵犯台湾,在汉族和当地少数民族的坚决抗击下,倭寇溃退。

  1624年,进攻大陆遭挫的荷兰殖民者转而侵犯台湾,在台湾南部建立了台湾城、赤嵌城作为据点。1626年,西班牙殖民者也侵入台湾北部,筑鸡笼城、淡水城为据点。为了独占对台湾的控制权,两个殖民者分庭抗礼,互相征战。1642年,双方在淡水决战,荷兰获胜,独占台湾,开始大肆推行其殖民统治。荷兰人在台湾共统治了38年(1642至1662年),其间,殖民者对奋起反抗的台湾少数民族村落“剿灭无子遗”。设士官管理台湾少数民族,修建教堂,开办学校,牧师充教师。在经济上强征田租、人头税和其它各种苛捐杂税,并从事不等价的商业交换。殖民者残暴对待台湾少数民族,侵夺田宅,巧取豪夺,贿赂成风。对于殖民者的统治,台湾少数民族和汉族移民均十分痛恨,不断掀起反抗殖民统治的斗争。1652年,台湾汉人领袖郭怀一联络当地少数民族起义,一万多人攻打赤嵌城,与殖民军展开激战。郭怀一中弹牺牲,数千起义者被屠杀。起义虽然失败,但却拉开了台湾少数民族与汉族一道共同反抗外来侵略斗争的序幕。1661年,郑成功率军开赴台湾,在岛上少数民族和汉人的大力支持下,郑军重创殖民者,迫使荷兰人于次年二月宣布投降,退出台湾,台湾又重新回到中国人民手中。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对美丽富饶的台湾岛一直垂涎。1841年,英国殖民者率先派军舰侵犯台湾,但在岛上各族人民的共同抗击下败退。此后,美国、法国殖民者也先后以武力犯台,但在岛上各族人民的抗击下仍未得逞。1874年,奉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的日本公然出兵侵略台湾。日军登陆后,进攻台湾高山族村社,烧杀抢掠。为了保卫自己的家园,高山族与汉族一道抗击侵略者,利用狩猎武器和熟悉的地理条件重创日军,迫使侵略者退出了台湾。

  1894年中日甲午之战后,台湾被腐朽无能的清政府割让给日本,在郑氏政权、清政府统治下达233年的台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台湾被割让,引起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极大愤慨,台湾各族人民为了不当亡国奴而决心誓死保卫台湾,爆发了反割台、反投降的人民群众运动。高山族与台南清军守将刘福通率领的黑旗军并肩战斗,先后在基隆、新竹、彰化、云村等地重创日军,打死打伤侵略军数万人,谱写了台湾各族人民坚决反对外来侵略者的光辉篇章。

  台湾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在台湾开始实行殖民统治。他们设置殖民政权,颁布强盗式法律,警察遍布全岛,设隘勇线,围困台湾高山族地区。在经济上掠夺了台湾三分之二以上的土地和几平所有的森林产权,对生活必需品实行高价销售的专卖制度,对土特产实行低价收购的专买制,强征80多种苛捐杂税。在文化上实行殖民教育,推行“皇民化”运动,强迫学日文日语,甚至强迫高山族改换日本的姓氏,企图从思想上消除台湾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和反抗精神。二战时,日本还在台湾强拉壮丁送到前线当炮灰;强征女性当“慰安妇”,充当日军的性奴。

  但是,殖民者的军事镇压和所谓怀柔政策都不能动摇台湾高山族和汉族人民反对外来侵略、回归祖国怀抱的决心。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895年到1915年的20年间,台湾各族人民的反侵略武装进攻就达百余次。规模较小的反抗斗争更是层出不穷,仅在1904年至1918年15年间,日寇公务员及眷属被台湾少数民族打死打伤者达5396人。到1930年10月27日,更是爆发了震惊中外的高山族人民武装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雾社起义。

  雾社地区位于台湾岛中部,雾社部落属高山族泰雅人的一支,由11个社组成,直接参与起义的6个社共有人口1236人,雾社起义的领导人摩那•罗达奥时为部落首领。长期遭受日本殖民者欺凌奴役的雾社人,在一位劳工被日本监工活活鞭挞至死后,群情激奋,决心以死抗争。被大家推举为领袖的摩那•罗达奥决定举行起义,他向族人庄严宣布:“我们毫无胜利的希望,但是如果现在不起来反抗,我们的将来和我们的后代将永远是奴隶!”

  10月27日,这是雾社学校开运动会的日子,正当雾社周围地区的殖民者聚在学校运动会场时,摩那•罗达奥率领起义群众突然冲进会场,用子弹和大刀向侵略者发起了猛烈的进攻。雾社起义一举成功,沉重打击了日本殖民者,大长了民族的志气!起义的第一天,总计杀死137名日本人,并重创6人,轻伤12人,摧毁了一个警察分室和12个警察所。这场起义迅速传遍世界,起义者得到了海峡两岸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和声援。大陆报刊不断发表消息和评论,爱国青年为此举行集会和散发传单声援,这都极大地鼓舞了台湾抗日志士的旺盛斗志。

  日本殖民者紧急调遣了两个日军大队和一个中队、一个飞行联队及警察武装,动用飞机、大炮、战车等现代武器疯狂镇压起义军。视死如归的起义军,毫不畏惧,浴血奋战,使侵略者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狂轰滥炸亦不能奏效,灭绝人性的日本侵略者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于11月18日出动了十多架次飞机,对起义军据守地施行国际法明文禁用的毒气,将参与起义的包括妇孺在内的一千多名群众几乎全部毒死于山谷中,以摩那•罗达奥为领袖的起义战士全部壮烈牺牲。

  雾社起义虽在惨无人道的残酷镇压下失败了,但却显示了台湾各族热爱祖国、崇尚自由的英雄气概,同时也敲响了日本侵略者的丧钟。雾社起义的精神激励着两岸人民前仆后继地抗击侵略者,终于在15年后彻底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历经五十年(1895-1945年)殖民统治的台湾宝岛,终于又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台湾光复前,高山族内部带有原始社会性质的部落组织保存得比较完整,由于各族群的历史发展、社会形态、风俗习惯存在差异,使得部落组织的构成基础也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部落类型。(1)以父系氏族为基础构成的部落:以布农人与邹人部落为典型。以氏族为基本构成单位,并利用氏族中的各级单位组成部落中的组织系统。(2)母系氏族及年龄组织:此种部落见诸东部阿美人社会。传统社会以母系氏族为主,女性招赘完婚后共居在女家。有关家庭亲族及财产事务由女性户长作主;部落有关政治、战争、或宗教等公共事务,则由男性的年龄组织处理。阿美人的马太安人,把成年男子依其年龄分为十三级,每一年龄级的人自十六、七岁开始,参加每隔四年举行一次的成年仪式后即成为年龄阶级中的新级,并自名谱选择一名为级名。各阶级在组织中以长幼提携服从为原则,互相协助以完成男性教育训练与服务部落的责任。 (3)以泛血统群为基础的部落:以泰雅人部落为典型。是以父系为基础,配合泛血祭团体组成一个部落。(4)以贵族宗家为中心的部落:以排湾人、鲁凯人社会为代表。他们的部落是由几个贵族家系与平民及佃民所组成,再从部落中势力最强、家世最久的贵族宗家来担任部落最高首长。(5)以“祭祀”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式。“祭仪”团体的构成单位与范围,有以地域群为祭团联系基础和以血族关系为基础两种。祭仪以农业祭仪为主,另有狩猎祭、祖灵祭等大小祭祀。

  不同的部落之间以及部落内部的联系紧密程度也不尽一致。阿美人部落的人口及住宅集中在一起,耕地与猎场则在部落周围。泰雅人与赛夏人的部落则由若干个小聚落组成,同时每一个小聚落维持着平等地位,很少有一个中心聚落存在的情形。有的部落分化出新部落之后,新部落在组织上不脱离与原部落的关系,而维持着或紧或松的从属关系。邹人的大社与小社的关系则属于此种类型。有时候由于利害关系,部落之间还会根据种族血统或地缘区域联合成立若干部落群,也就是形成攻守同盟。各部落通常设有长老会议或部落会议,作为最高行政指导机构。而有关领袖制度及统治权的运用,则因各族而异。在氏族社会之中,民主倾向比较浓厚,部落领袖是由长老会议选派。但邹人的领袖却由单一氏族世袭。也有少数氏族社会由部落创建者来担任领袖。

  高山族的聚居单位是村社。“社”一般有六、七十户,大的村社如阿美的马兰社有五、六百户,每户多的有三、四十人,少的五、六人。布农人每个村社多至七、八十户以上,少的有八、九户,每户人口多的有二十多人,少的有六、七人。排湾人的村社最多有几百户,少的也有八、九十户,每户平均有八九人。各社有自己的公有土地,一部分公有土地可由本社成员自由使用。“社”与“社”之间界限分明。“社”内的公共活动有祭祀、围猎、捕鱼、农业协作等。“社”的头目一般由本社群众推选,其职责为调解内部纠纷,主持祭祀活动,聚众商议评判“社”内外大事等。在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时期,原来的头目多被废除,强迫少数受过日本教育的知识青年充当头目,称为“势力者”或“保甲役员”,日本帝国主义企图利用他们作为统治高山族人民的工具。

  高山族的村社具有农村公社的性质。每个村社都包括着若干个家族和不同姓的家庭,村社中所包括的各个家族并非出于同一个祖先,而是从不同的地方和在不同的时间先后迁来的;村社有公共的土地;村社内每户是一个生产单位,但一些内部事务,如村社内的祭祀活动,公共建筑物的修建,农业生产协作以及组织狩猎和捕鱼等,一般都是在某一村社内进行组织活动;一个村社可以说是一个政治单位,同时也是一个军事单位。此外,生产工具、房屋、财产以及家畜等都属于各户私有。

  关于财产继承,布农人、邹人、赛夏人和雅美人地区均系长子继承,如无长子大都是招婿继承之。阿美人家族的土地财产,原则上由母系直系承继,子女从母姓,即使分居后其母族所得的姓氏不变,普通家庭原则上以长女承继母亲之家宅、土地及其附属财产。男子入赘女家,家业均由长女继承,女户主掌握一家的管理权。卑南人也采用这种继承方式。排湾族非常重视长嗣,是由长嗣来继承父或母的家产,长嗣成年后,在父母的监督下负起管理家务的责任。鲁凯人结婚后妻随夫居,由长子继承家产,在没有男孩的特殊情况下,家产也可以由长女继承。泰雅人地区男子结婚后大都分家独立生活,父母往往跟幼子在一起生活。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高山族内部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内部分工不发达,山区手工业还没有脱离农业,商品经济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山区,因交通不便,物物交换仍然存在。平埔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与汉族大体相同,阿美人的大部分地区和平埔人已实行犁耕,农业相当发达;住在山区的布农人、排湾人和泰雅人的经济发展情况较为落后,在农业生产上还实行烧垦、锄耕方式。狩猎、捕鱼和采集虽仍保存,但在经济生活中已不占重要地位,只作为农闲时的一种辅助收入。高山族人民不分男女老幼都参加劳动。农业生产中的一些重体力劳动,如开垦农田、修水渠和采伐木材、修建房屋、造船、锻冶等都是由男人担任;一般的农业生产,如插秧、收割、和养猪、搓麻绳、织布、缝纫、汲水以及其他家务都是由妇女操作。

  在生产方法上大致以山田烧垦的农作方式为主,并辅以定期的狩猎和渔捞。高山族地区的主要农作物有陆稻、小米、芋头、番薯、玉米等。此外还有花生、豆类等。水芋是雅美人的主食,在兰屿常年可利用水田种水芋。住在山区的高山族通常以小米和芋头为主食。在东部纵谷地区的阿美人,因灌溉条件较好,稻米的产量较大,全年的粮食消费中大米占大部分。居住在山区的泰雅人是实行传统山田烧垦农业的典型民族。居住在南澳地区的泰雅人虽然学会了水田耕作,但仍然重视山田农业,并完整地保持着与原始宗教祭仪的密切联系以及劳动互助和轮作、套作、休耕等传统农业的特色。

  在农业较发达的高山族地区,农民使用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与汉族大致相同,生产工具有铁犁、齿耙、锄、镰刀、打谷机等。畜力以水牛和黄牛为主,牛车的使用也很普遍。在山区的高山族使用斧、柴刀、长刀、镰刀等,铁制生产工具大都是从汉族地区买来的,每家都有。长刀除用作生产工具外,也是男子随身佩带的武器,部分地区的布农人能自己制造锄、镰刀、柴刀等简单的工具。

  在农业生产中,高山族保存有原始的互助协作组织,是同一村社内,农忙时互相换工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泰雅人称其“斯拉该”,布农人称其为“马巴尼亚夫”,阿美人的“马巴巴留”、“马发发漏”,排湾人的“姆拉依普”等,都属于这种性质,没有剥削的成分。

  狩猎在整个高山族的经济生活中, 已不占重要地位。住在山区的布农人、泰雅人、赛夏人、邹人和排湾人还比较重视狩猎,但在整个高山族的经济生活中,因大都进行农业生产,狩猎已不占重要地位了。狩猎完全是男人参加,大都是集体进行,也有单独进行的。住在平地的高山族一般是在农闲时或在举行祭祀之前进行一两次集体狩猎。狩猎工具有猎枪、铁矛、弓箭等,狩猎方式有设陷阱、网罩围猎和诱杀法等。猎获物除射手和猎犬的主人分得较好的部分外,其他由参加者平均分配。

  渔捞是高山族经济生活的一部分。近海居住者,如兰屿岛的雅美人、东海岸的阿美人和平埔人都擅长于捕捉海鱼。他们备有渔船或竹筏,以供出海作业。尤其是雅美人,捕鱼业最为发达,日月潭的邵人捕鱼亦甚为发达。捕鱼量以雅美人地区为最大。居住在兰屿岛的雅美人,是典型的岛民,所以捕鱼业并不比农业的经济意义轻,甚而更为重要。因为雅美人的社会、宗教以及社会观念等与捕鱼业常有极密切的关系,例如渔船的制造、飞鱼的捕获和祭祀,不但是雅美人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一面,且已成为雅美人文化的主要特质。 每年可捕鱼二百万斤以上,其中飞鱼为最多,主要方法是用网捞法和照明法捕捞(照明法:在夜晚用火把照明诱捕飞鱼)。

  由于历史的原因,高山族社会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还保存比较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包括布农人地区和泰雅人地区的一部分;另一类相当于封建社会阶段,包括排湾人、泰雅人、阿美人和平埔人等地区。

  在布农人地区,土地归村社所有,其中少量的水田是私有的,生产工具、粮食、家屋和耕牛是私有财产,阶级分化不很明显,并且保留浓厚的原始公社的残余。在农业生产中保留有原始的互助组织,获得的猎物除猎手多分些外其他平均分配,首领由村社人推选。在山地边缘部分的布农人地区,因水田私人占有,私有制也比较发达。
在排湾人、阿美人、泰雅人和平埔人地区,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程度也不一样。排湾人地区的土地一般都为头目占有,但个别的村社也有农民占有小部分土地。村社绝大部分人没有土地,要耕种头目的土地,收获时要向头目缴纳占收获量三分之一的实物地租。大头目自己不劳动,部分小头目参加劳动。大头目尚有一些特权,如村里有人迁出,田地房屋均应交给头目;人死后无后代,财产的三分之一归寡妇,三分之二归头目;头目死亡时,每户要送木柴一捆,并禁止劳动一天,一个月内不能唱歌跳舞,或高声喊叫,等等。有此可见,大部分排湾人地区,土地都是私有,并已出现租佃关系。特别是劳动者对头目有一定人身隶属关系,阶级分化明显。

  鲁凯社会成员由贵族、士族和平民三个阶层构成, 大头目属贵族,是部落的大地主,拥有土地、猎区、河流。代表部落参与涉外的公共事务。平日以收纳赋税为主。二头目及其它小头目为大头目的近亲,可以耕种土地不必纳税,也可以沿用贵族的名字;士族,介于贵族和平民之间,为有特殊功绩的平民或有特殊才能的村民,如雕刻匠、打铁匠。头目会赐予他某些权利;平民,多为佃农,向大头目租地耕作。平民有向头目纳税的义务,纳税物为小米、花生之类的食物或是狩猎的肉类。头目的地位和权力由世袭取得,其余的各种领袖都在有经验的人士中选举产生。在阶级中的地位,视其与宗家亲疏远近的关系来衡量。

  阿美人地区水田为私有,有的村社土地有租佃关系,地租常占收获量的一半。有些地方山上土地归整个村社公有,村社成员可以开荒利用,不用时则放弃;如其他人愿继续耕种时,事先要取得原开荒者的同意。阿美人地区的封建生产关系比较明显,地租剥削也很厉害,贫富已有了分化。

  除了保留较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外,靠近平地的部分多水田,水田归各户私有。头目及其亲属往往占有较多的田地,他们除出租土地外,还雇长工耕种。这些上层分子逐渐形成地主富农阶级,所以封建生产关系很明显。山上土地归全村社公有,村社成员取得头目的同意后,可以自由开垦,谁种谁收;如开垦后不愿继续耕种时,别人可以耕种。辟成水田或种植杉木林、竹林时,则成为私有。

  高山族各个地区的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也有所不同。至1945年以前,高山族布农人和泰雅人的一部分仍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公社残余,平埔人、排湾人、泰雅人、鲁凯人、阿美人等已超越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阶段。从整个民族的社会性质来说,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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