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历史沿革
风俗习惯
发展现状

  从怒族地区搜集到的许多新石器遗物和有关传说来看,怒族在16世纪以前可能还处于新石器的晚期阶段,当时除使用石锄外,还使用木锄和竹锄。16、17世纪除用石锄为工具的农业生产外,采集和狩猎还占很大比重。清胡蔚本《南诏野史》载:“怒人,居永昌(今保山)怒江内外,……,射猎或采集黄连为生。”当时他们还处于父系家族公社阶段,土地主要属于家族公社公有,由成员共同耕种。

  怒族地区从8世纪起,先后受云南的南诏、大理政权管辖。元、明以后属丽江纳西族木氏土司统治。17世纪开始,怒江怒族除受丽江木氏土知府所属的维西康普土千总和叶枝土千总统治外,还受察瓦龙藏族土千总和喇嘛寺及兰坪菟峨白族罗姓土司的管辖。此外,迁入怒江地区的傈僳族头人也开始强占怒族土地,甚至掠夺人口作奴隶。这样,怒族人民不仅要向纳西、藏、白各族土司和喇嘛寺缴纳贡物,而且还要受傈僳族统治者的压迫剥削。与此同时,怒族社会内部也不断分化,族内也出现了家庭蓄奴。有的蓄奴户从独龙族地区通过放债换取奴隶,然后再转卖到其他地区。这种蓄奴现象,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国初期。

  18世纪中叶以后,社会生产力较前有所发展。清余庆远《维西见闻记》记载:怒族“覆竹为屋,编竹为垣,谷产黍、麦,蔬产薯蓣及芋,猎禽兽以佐食。”“人精为竹器,织红文麻布。”农业有各类作物,手工业也有了相当发展。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于1912年在怒江地区先后成立菖蒲桶(贡山)、上帕(福贡)、知子罗(碧江)等三个“殖边公署”,后改为行政委员公署。1928年至1933年,民国政府又将三个公署改为设治局,步步加强对怒江地区的统治,对人民横加各种苛捐杂税,使怒族和其他各族人民进一步陷入了苦难的深渊。

  有压迫就有反抗。历史上,怒族人民曾不断掀起反对压迫的斗争,其中较大的有:1746年参加傈僳族弄更帕领导的反对清朝官吏和泸水土司的斗争;1801年参加以傈僳族恒乍绷为首的反清及反康普土司的斗争;1935年福贡的傈僳、怒等各族人民又举行联合武装起义,杀死了设治局长等人,烧毁了所有档案、税契、债簿,并占领设治局近一个月,迫使设治局不得不下令减少赋税。

  怒族人民积极参加抵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为维护祖国统一与边疆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19世纪中叶以后,英国殖民者以缅甸为据点,不断向云南怒江地区侵略扩张,美、德、法等帝国主义者也接踵而至。他们披着“传教士”、“科学家”、“探险家”的外衣,从事各种间谍活动,严重地影响到我国边疆安全,激起了怒江各族人民的愤恨。怒族人民连续不断地掀起了反帝斗争。1907年,贡山爆发了傈僳、藏、怒、独龙等族人民参加的反对白哈罗天主教堂法帝国主义者横行霸道的斗争。1937年福贡木古甲一带的怒、傈僳族人民又联合起来焚毁该村的教堂,拒绝向帝国主义分子售粮和带路,不准他们再从事破坏活动。

  1942年到1944年,日本侵略军进犯泸水县,烧杀抢掠,无恶不作。许多怒族群众参加了“福碧泸练游击自卫队”(即福贡、碧江、泸水及当时保山属的练地),开赴前线,浴血奋战,有力地支援了滇西北战场的全面胜利。

  怒江地区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始终团结一致,互相帮助,对保卫祖国边疆,促进怒族人民的生产与生活,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怒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分布在兰坪菟峨公社和少数散居在维西县的怒族,生产和生活水平与汉、白、纳西等族相似,早已进入封建社会。泸水、福贡、贡山的怒族,社会发展则比较迟缓。私有制虽已确立,并开始有了阶级分化,但土地占有不集中,还保留着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怒江地区的怒族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社会生产力水平还很低。新中国成立时期,怒族主要的生产工具有砍刀、小铁锄(即怒锄,在木锄尖端包上小铁皮)、小铁犁等。量少质差,多数仰给于兰坪、云龙、维西等县的汉族和白族商人。竹、木工具仍大量使用。目前,在怒江流域,怒族群众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已有了很大的改进,种类已有所增加,尤其是铁犁得到普及,不过,受到耕地类型的制约,传统农具依然广泛使用。农作物有玉米、荞子、大麦、青稞、土豆、红薯及豆类。耕地分“火山地”、锄挖地、牛犁地和水田四种。火山地用刀耕火种,锄挖地用怒锄挖种,都是不固定的耕地;牛犁地和水田是固定的耕地,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汉、白族进入怒江后才开垦的。怒江两岸的怒族平均火山地和锄挖地共占耕地总面积的50%以上,说明不固定的耕地占多数。农业技术比较粗放,一般很少中耕除草,不施肥,播种后即等收获,所以产量低,玉米亩产约150斤,每人每年平均口粮不到200斤。缺粮时不得不把狩猎、采集作为生产的补充部门。怒族自制弩弓,几乎每个青壮年男子都人手一张,箭头涂有毒药,是狩猎和战斗的主要武器。

  怒江怒族社会分工不明显,手工业和商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家庭手工业有织麻布、编竹器、制木器、打铁、酿酒等。织麻布是妇女的工作,主要供自用,有剩余才拿到市场上去以物易物。编制竹篾器是男子的主要手工劳动,家用的木碗、木勺,也由男子制作。泸水少数怒族会修补和打制简单的铁刀、铁锄等工具,在农闲季节进行。怒族人民家家会酿酒,且多能豪饮。原来在买卖土地和奴隶以及债务中,大都以黄牛、铁锅作为货币的等价物,进行计算。1929年以后,泸水的知子罗、福贡的上帕等地辟为定期集市,半开银元、铜币、纸币才开始流通。怒族中也出现了一些季节性的小贩。

  怒江怒族的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前既有原始公社公有制,也有个体的家庭私有制,以及伙有共耕制的过渡形态。泸水、福贡在怒江西岸较古老的怒族聚居的村寨,保有较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在这里还存在着以血缘为纽带的父系家族公社的残余现象。如碧江原第九行政村有10个家族公社,分住10个自然村,每个公社都有公共的土地,主要是高寒山区和未开垦的荒地,本公社成员可自由开垦使用,但不能买卖。至于已开垦的土地,私有地已占总耕地面积的四分之三,公有地只占四分之一。土地私有制已居主导地位,但伙有共耕还很盛行。历史上由于民族间的矛盾而引起的迁徙,对怒族由家族公社过渡到农村公社,起过一定的作用。古老的家族公社迁入了别的成员,破坏了家族公社的血缘关系,使之逐渐发展成为地缘的村社。

  贡山一区和福贡、泸水的怒江东岸地区,由于民族间的交错杂居,一般村寨不仅包括不同家族的成员,也包括不同民族的成分。在这里形成了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这些村寨还存在着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既有私有制,也还保有村寨公有的山林和未开垦的土地,虽然这种公有地只占很不重要的地位。根据1953年在泸水县知子罗、普乐、老母登,福贡县鹿马登、阁利亚及贡山县丙中洛、候芒等七个乡、村的调查,共有怒族469户、2069人,总耕地面积7568亩。这里不仅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而且随着地主经济因素的发展,土地的买卖、典当、租佃等关系日益增多,在土地占有上也已出现逐步集中的现象。与此相适应,社会阶级也有了分化,469户中,分化出富裕户16户,占总农户的3.4%,中等户占37%,贫苦户占59.6%。占总农户3.4%的富裕户,占有土地总面积的13%,占有土地为贫苦户的5倍,表明土地已开始向富裕户集中。

  有的地区,富裕农民还通过原始互助形式“瓦刷”(傈僳语,意为“将工收集在一起”),进行变相的雇工剥削,也有直接雇佣长工或短工以及通过高利贷进行剥削的。个别地区还有“养子”形式的蓄奴制残余。

  怒族在很久以前即已形成以父家长为主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但同时,原始的氏族、家族以及村落公社仍然不同程度的保存着。有些地区如碧江原第九行政村、普乐乡、老母登乡则还比较显著地保存着氏族组织和图腾崇拜,氏族血缘纽带还起着维系整个氏族共同利益的作用;福贡木古甲、固泉等村的怒族则还明显地保存父系大家族组织,一个村落基本上是由一个父系家族组成的;有些村落如知子罗、老母登、普乐、果课等则是由几个不同的氏族及家族组成的,这样便形成了许多村落公社。

  怒江怒族村寨不论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公社,或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个体家庭已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单位。如碧江九村的10个家族公社,每个公社都包括10至20户的个体家庭。公社有家族长,称“阿沙”,后来的村社长也沿用这一名称。阿沙不是正式选举产生的,一般都以辈分较高、有威信、受尊敬的长者担任,职责为处理公社内外公共事务,调解成员间的纠纷。阿沙通常兼作公社中的巫师,主持宗教祭祀。

  家族之上的氏族,在怒族社会里只是名义上的存在,并只有一些残余现象。碧江怒语称氏族为“起”,福贡怒语称氏族为“休戚”,贡山怒语称氏族为“勒”,即同一个始祖所传的后裔都可称为一个氏族。氏族保有一些图腾名称,各个氏族对于他们的氏族图腾都有各种不同的传说。碧江原第九行政村四个家族分属两个氏族,一个蜂氏族叫“斗霍”,另一个虎氏族叫“达霍"。这两个氏族在历史上有密切关系,还残留有共同的祭祀崇拜仪式。氏族中实行父子连名制,其形式与今日大小凉山彝族及元阳县哈尼族的父子连名制相同。斗霍氏族能追溯到四十一代祖先的名字,约一千年的历史。但贡山、福贡两县的怒族没有氏族图腾与父子连名制,在社会组织、生活习俗上与碧江怒族都有一些差异。

  各个家族公社或村社,基本上是一个独立单位,互不统属,各自为政。家族公社碧江怒语称之为“谷”,福贡怒语称之为 “体康”,即为同一父系祖先所传的后裔所形成的一个共同体。如碧江第九行政村“斗霍”、“达霍”两个氏族之下又分为“俄皮谷”、“俄哈谷”、“俄则谷”、“俄衣谷”等四个父系大家族;福贡木古甲乡努族的“仆纳庆”氏族之下又分为“次邦”、“谷乃比”、“夏鄂”、“拉腾”、“西子里”等五个“体康”。村落公社碧江怒语称之为“坑”,贡山怒语称之为“克恩”。村落公社作为一个社会和经济的组织,它具有下列特征:各个村社都根据山岭、溪谷等作为疆界,每一个村社一般包括两个以上的不同氏族和不同家族的成员组成,其他成员迁入村社内居住必须征得村社头人的同意,村社成员通过共同占有耕地,互相协作,共同承担这种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义务而密切联结在一起;村社成员享有自由开垦共有荒地、捕猎野兽和采集野菜的权利,有共同的节日和习惯法准则,祭祀共同的山灵和树神,政治上是由各氏族和家族长组成临时性的“村社会议”,共同推选一个首领担任村社头人。

  历史上曾有过氏族或村寨联盟,如在遇到人身伤害或重大敌对行为时,受害的一方可以“血族复仇”的方式向对方发出木刻,通知举行械斗,具有血缘亲族关系的同一氏族、同一家族甚至同一村落的成员都有义务参加械斗。此时如遇有整个氏族、家族的行动,则往往以血族友好的几个氏族或家族结成暂时性的军事联盟,来共同抵御敌方。如1880年至1900年间,福贡木古甲、固泉、木楞三村曾联合起来,与傈僳族发生过四次较大的械斗事件,但事后这种联盟也就解体了,表明家族、村社之上还没有产生过永久性的组织。

  1912年前,怒族内部除了氏族及村社头人“阿沙”之外,还有维西康普、叶枝土司(纳西族)委派的伙头,这些伙头大都是原来的氏族、村社的头人。1908年,清官员夏瑚为了消除土司的影响,重新委派一批怒、傈僳族头人充当“怒管”或伙头,但各“怒管”、伙头仍然互不相属,照旧是一些以村社为单位的独立小集团。1912年云南地方政府的殖边队进驻怒江后,建立了行政委员公署,并从1914年起逐步实行保甲制度,把原来的怒管、伙头委任为乡、保、甲长,原来较为分散的“怒管”及伙头制度逐渐被统一在保甲制度下。

  基督教传入后,某些信仰基督教的氏族、村社头人又成为教会的“马扒”(传教士)或“密枝扒”,这样又形成了政治和宗教两位一体的头人制度。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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