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历史沿革
风俗习惯
发展现状

  历史上,鄂温克族曾被称作“索伦”、“通古斯”和“雅库特”。“索伦”一词出自满语,有“先锋”、“射手”和“请来”之意。明末清初,“索伦”也包括鄂伦春族和达斡尔族。后来,其他民族逐渐从“索伦”中分离出来,“索伦”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扎兰屯市以及黑龙江省讷河县鄂温克族的称谓。“通古斯”主要是指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旗锡尼河流域的鄂温克人,这部分鄂温克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饲养训鹿并以游猎为生的鄂温克人在南迁以前生活在西伯利亚产宝石之地,所以采挖宝石的突厥人称其为“雅库特”,意思是“生活在产宝石之地的人”。后来,俄罗斯人也沿用“雅库特”一词,作为这部分鄂温克人的称呼。在本民族内部,自称“鄂温克”。

  关于“鄂温克”一词的含义,主要有三种说法:“住在大山林中的人们”、“住在山南坡的人们”和“(从山顶)下来的人们”。无论哪种说法,都说明鄂温克族最初居住于山林之中,是一个森林狩猎民族。1957年,根据本民族的意愿,通称为鄂温克。

  鄂温克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早在公元前2000年,鄂温克族的祖先就分布在贝加尔湖沿岸地区,从事渔猎生产。

  北魏时期的室韦,特别是其中的北室韦、钵室韦以及唐朝的鞠部,与鄂温克族的族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与中原王朝保持着往来关系。据史书记载,北室韦、钵室韦以“射猎为务,食肉衣皮,凿冰没水中而网鱼鳖”,用桦树皮盖屋,使用滑雪板,实行风葬等习俗,正是鄂温克族早期生活的写照。唐朝在后贝加尔地区设立幽陵都督府管辖拨野古、鞠部。辽朝建立以后,其疆域北至外兴安岭,西北至贝加尔湖地区,曾设立室韦大王府和节度使节制这一广大区域内的民众,从而将鄂温克族先民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金朝的上京道蒲与路,辖境北达外兴安岭“火鲁火疃”(沟城之意)谋克,其统治范围已延伸到鄂温克族祖先的世居之地。

  元代史籍把居住在贝加尔湖以东、广大黑龙江流域的鄂温克、鄂伦春、蒙古等族都称作“林木中百姓”。他们以射猎为业,衣兽皮,住桦皮屋,饲养驯鹿,使用名叫“察纳”的滑雪板往来于山林之中,处于原始的渔猎经济时代。1207年,成吉思汗派长子术赤征伐林木中的百姓。1235年,窝阔台汗在黑龙江上游地区设开元路、河宁路,以统辖林木中的百姓。

  1480年,明军占领元朝的岭北行省所在地和林,并在外贝加尔湖以及黑龙江流域先后设置卜鲁丹河卫、乞塔河卫等卫所,管辖当地民众。在明代的文献中,鄂温克人被称为“北山野人”或“野人女真”。

  明末清初的鄂温克族共分为三大部分:其一是居住于由石勒喀河至精奇里江一带的索伦部,这是鄂温克人当中人数最多的一部分。有杜拉尔、敖拉、墨尔迪勒、卜喇穆、涂克冬、纳哈他等几个大氏族。他们与达斡尔人杂居,在黑龙江中游北岸建立了不少木城和村屯,其酋长是博木博果尔。其二是索伦别部,是贝加尔湖以东赤塔河一带的“使马部”,又称“喀木尼堪”(布里亚特蒙古人的称呼,意思是内部非常团结的人)或“纳米雅尔”或“那妹他”,共有旧纳米雅尔、新纳米雅尔、托空窝儿等15个氏族,其氏族首领有根特木尔等。其三是“使鹿部”,分布于贝加尔湖以西,勒拿河支流威吕河和维提姆河一带。共有12个大氏族,酋长是叶雷、舍尔特库等。

  1633-1634年间,满族统治者取代明朝对“索伦部”的统治。1635年又征服了贝加尔湖地区的“喀穆尼堪”;1639-1640年最后统一了贝加尔湖以东的索伦部地区。

  清朝将鄂温克族以氏族为单位编成“佐”,选拔了佐领等官职,每年向清朝纳贡貂皮。17世纪中叶以后,由于沙俄的侵略,清朝将鄂温克族迁到了大兴安岭地区嫩江流域居住。1732年,清朝从布特哈地区抽调1600多名鄂温克族兵丁,携带家属迁至呼伦贝尔草原地区,驻守边防。这部分人便是今天鄂温克族自治旗的鄂温克族。

  鄂温克族是一个有着光荣斗争传统的民族,长期以来,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进行了不屈不挠的反侵略反压迫斗争。在维护国家统一、保卫祖国边疆的斗争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17世纪中叶,沙俄侵入我国黑龙江流域,烧杀掳掠,无恶不作,激起了鄂温克等各族人民的无比愤怒和坚决抵抗。1651年,沙俄匪徒侵占黑龙江上游鄂温克族聚居区,鄂温克族人民奋起英勇反抗,他们用弓箭向火器犀利的沙俄侵略者展开了坚决的斗争。1664年,鄂温克族与当地蒙古族居民围攻了盘踞在尼布楚的沙皇匪徒,沉重地打击了沙俄侵略者。

  在沙俄猖狂入侵的严重形势下,清朝政府从17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行自卫反击。八旗军队中的鄂温克族官兵英勇地参加了自卫反击和收复失地雅克萨城的战斗。鄂温克族人民大力支援清军作战,为清军“安设驿站”,备养马匹,供应饲料,出“夫役”,侦察敌情等,积极配合清军打击沙俄侵略者。如1683年索伦总管博克等人,曾多次带兵打败侵略者,活捉了31个沙俄匪徒,并将其中5人解送北京。

  清代鄂温克族的八旗官兵,曾被清朝调往全国各地征战。据《黑龙江志稿》记载,包括达斡尔族、鄂伦春族在内的八旗索伦官兵“转战几达二十二省”,还曾驻防在东北、西北边疆的瑷珲、墨尔根、齐齐哈尔、呼伦贝尔、呼兰、北京、伊犁、塔尔巴哈台、乌鲁木齐等地。他们曾参加过平定厄鲁特蒙古准噶尔部噶尔丹的叛乱。清代文献多有“索伦劲旅,从前效力最多”、“索伦效力勤劳”等记载。

  近代以来,俄、日等帝国主义加紧侵略我国东北、蒙古和西北地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19世纪末,爆发了震撼中外的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鄂温克族人民积极参加了东北地区义和团的反帝爱国武装斗争。

  辛亥革命后,在沙俄的支持下,蒙古族反动上层胜福等打着所谓呼伦贝尔“自治”的招牌,进行分裂祖国的罪恶活动;在日本特务的指使下,蒙古族反动王公巴布扎布等阴谋复辟。鄂温克族人民和蒙古等各族人民一道英勇斗争,粉碎了他们的阴谋活动,打击了俄、日侵略者和民族内部的反动派。鄂温克族人民还曾对军阀展开过武装斗争。

  “九•一八”事变后,讷河及靠山区的鄂温克族人民和汉、达斡尔等族人民,曾向日本侵略者展开武装斗争,后来由于上层人物的叛卖而遭到失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联军成立后,不少鄂温克族儿女踊跃参加,坚持武装斗争。鄂温克族人民积极给抗日联军送信、运粮食、掩护伤员、配合抗联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1942年,日本警察和特务到西辉河抓人,早有准备的鄂温克族牧民采取突然袭击,用皮鞭、木棒严惩日警,打得敌人狼狈逃窜。1944年,根河市的鄂温克族苦工愤怒地打死了数名日伪监工,打击了侵略者的猖狂气焰。抗战胜利前夕,鄂温克族猎民曾自动组织起来,将顽抗在大兴安岭深山密林里的30多名日军全部消灭。

  

  鄂温克人的氏族组织,叫“哈拉”。同一哈拉的人,都有血缘关系,具有共同的祖先和姓氏。鄂温克人一般以河名、山名、人名或居住地名称命名自己的氏族,因此,每一个哈拉都有固定的名称,其氏族名称又都具有一定的含义。例如,“杜拉尔”(在河旁居住的人)、“涂克冬”(在秃山底下居住的人)、“纳哈他”(在山南坡居住的人)。同一氏族的人,有共同的祖先神,称作“舍窝刻”或“敖教尔”。氏族内部成员,严格禁止互相通婚。民国时期,由于受户籍制度及汉文化影响,靠山区和农业区的许多氏族简化了姓氏。如,“杜拉尔”氏族简称为杜,“涂克冬”氏族简称为涂或戴,“纳哈他”氏族简称为那等。

  每一个氏族都有自己的首领,称作“哈拉达”。哈拉达通过氏族成员民主选举的方式而产生,其任职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如果哈拉达办事不公正,可以由氏族成员大会罢免。哈拉达有权召集氏族成员在指定地点开会,商讨和处理氏族内部的重要事务。同时,哈拉达也有权处理氏族内部的纠纷,有权处罚违反氏族习惯法的人。

  在鄂温克族的氏族组织之上,还存在着部落。因此,清代的鄂温克人又可以分为若干个部落。由同一部落的各氏族长组成部落长老议事会,选举部落酋长。鄂温克人的部落同样以地名、河名、山名而命名。例如,阿伦部落就是住在阿伦河流域的鄂温克人,由“杜拉尔”、“涂克冬”、“纳哈他”三个氏族组成;“根千”即是居住在格尼河的鄂温克人,有“涂克冬”、“纳哈他”、“卡尔他基尔”三大氏族。

  由于迁徙和人口繁衍等因素的影响,鄂温克人的氏族又分化出若干个大家族,鄂温克语称其为“毛哄”。“毛哄”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父系家族公社,通常由同一父系祖先十代以内的子孙组成。

  “毛哄”的规模不大,多则十一二户,少则七八户,因此属于同一“毛哄”的人都住在同一个村落、牧场或相邻的地方。“毛哄”不仅是一种血缘组织,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基层组织和生产组织。

  “毛哄”有“毛哄达”管理家族内部事务,有由各户老人组成的“毛哄会议”解决家族内部的重大问题。“毛哄达”作为家族的首领,通常由年富力强、聪明能干、办事公正的人担任,由家族成员选举产生。“毛哄达”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家族会议,维护家族习惯法,处理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处罚犯错误的家族成员,保管族谱,代表本家族与官方或其他家族交涉等。“毛哄达”履行职责完全是为家族尽义务,没有报酬,也没有固定的任期。如果“毛哄达”逝世或者因年老体衰无法履行职责时,人们才选举新的“毛哄达”。“毛哄达”犯错误或不履行其职责,也会被家族成员罢免。

  “毛哄”共同占有土地、森林、河流、猎场和牧场。同一“毛哄”的人,在生产上有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的义务。在猎区,“毛哄”是进行集体狩猎生产的单位,一个或几个“毛哄”的猎手们联合起来进行围猎活动,猎获物平均分配。在农业区,各小家庭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农业生产,农产品由各户平均分配。在牧区,同一“毛哄”的人将牲畜和群放牧在家族的公共牧场上,而牲畜则归各家各户所有。

  鄂温克人的“毛哄”组织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伪满洲国时期,实行保甲制度,牧区和农业区鄂温克人的“毛哄”组织被取代。在游猎的鄂温克人当中,直到新中国成立前,社会发展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阶段,人们过着以“毛哄”为经济单位、共同参加狩猎生产、按户平均分配猎获物的生活。不过,这种家族公社已开始发生变化,狩猎用的枪支、驯鹿,已为小家庭私有,个别猎品如灰鼠皮,也已为猎获者个人所有。但是,狩猎工具和部分狩猎产品的私有制,还没有使个体家庭形成完全独立的经济单位,家庭公社在猎区鄂温克人的生产和生活中仍起着主导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在牧区的鄂温克人当中,还存在着“尼莫尔”这种生产组织。虽然个体小家庭已成为牧区鄂温克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但是一家一户的生产又常常受到生产力和生产资料方面的局限,于是一些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出于互助合作的需要而组合起来,在放牧或耕种少量土地时,大家共同劳动,共同享用收获物,在生活上也是互相帮助,互相照顾,这就是“尼莫尔”。由此可见,“尼莫尔”作为鄂温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游牧生产单位,实际上是原始社会氏族公社时期生产组织形式的残留。

  为在黑龙江中上游以北的广大地区建立起巩固的统治,皇太极于崇德四年至五年(1639—1640)发动了征服索伦部的战争,最终统一了索伦诸部,派军队在黑龙江北岸的索伦村屯驻守,将鄂温克部落以氏族为单位编成佐,任命氏族酋长为章京(佐领),并规定了索伦部众按时向盛京纳贡的义务。每个鄂温克男丁,都要交纳貂皮一张作为贡赋。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清朝在黑龙江以北索伦部的广大地区建立起有效的统治。

  顺治年间,鄂温克人南迁到嫩江流域,理藩院任命达如汉布勒、扎木苏等人为首领,授予副都统印信,直接管辖鄂温克等族事宜。雍正十年(1732),清政府将布特哈(满语,意为打牲)的5个阿巴(围场)和3个扎兰(满语,连或队之意)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壮丁规定了旗色,编成了布特哈八旗。

  八旗是军政合一、兵民合一的组织,旗设旗长(协领,正三品),下设佐领(又叫牛录达或章京,正四品)、骁骑校(哈朋,正六品)和领催等官职。编入八旗的鄂温克族壮丁对清朝承担着贡纳貂皮、巡边和服兵役的义务。在平时,他们散归田野,自谋生计,于春秋两季集合在一起进行“春秋会操”即军事训练。每年还要到边境地区巡查。在战时,则要披甲当差,从军入伍,为清政府南征北战。有清一代,包括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在内的八旗索伦官兵素以骁勇善战、精骑善射而著称,很多鄂温克族将领因战功显赫而屡被擢升,如,授参赞大臣、内大臣、侍卫内大臣、都统等世职的海兰察,曾任正黄旗都统的博尔本察,曾任福州将军、钦差大臣的穆图善以及杭州将军明兴等。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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